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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场)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陕发改农经【2011】2135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精神,现就2012年全省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和重点

    (一)项目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的现有奶牛养殖小区(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封闭管理;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各地不得再申报2008—2011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场)。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者,不得申报规模养殖项目。

    (二)项目申报重点。优先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和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比例应占到申报项目的50%以上。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建设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支持省级以上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小区(场)改造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中央投资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80万元。

    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30万元。

    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场),每个中央平均补助投资170万元。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中央投资,不得随意减少补助标准。各地应按照中央与地方4:1的比例安排项目配套。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

    各市参照2011年省下达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组织申报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后,联合布置项目申报工作。市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项目,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

    (二)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组织编制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可研报告。中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备案;超过300万元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1)租赁经营的养殖小区(场),由承租经营者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2)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奶牛养殖小区(场),由企业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场)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等,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畜牧主管部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汇总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联合审查后,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标准和建设条件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省上未安排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储备。

    五、要求

    1、各市(区)在安排项目时,中央投资130万、170万的项目要占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如不按要求比例申报,省上将会对规模指标进行调剂。

    2、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11月15日前上报,并将将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fgwzj@163.com 、nytjhc@163.com和 nytxmc@163.com。

    附件:1、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与管理标准

          2、2012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项目汇总表

    联系人和电话:省发改委农经处: 张  军 029-87294242

    省农业厅计财处:韩春选 029-87321691

    省畜牧局畜牧处:周忠喜 029-87344000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农业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奶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建设与管理标准

    为了加快奶牛养殖方式改变,提高奶牛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以“生产高效、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地区差异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与布局

    (一)养殖小区(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背风向阳,通风良好,给排水方便。

    (二)养殖小区(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养殖小区(场)附近应有条件获得足够的青粗饲料供应。

    (四)养殖小区(场)的整个功能区布局合理,分为生产区、管理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管理区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二、设施与设备

    (一)奶牛养殖小区(场)应有车辆消毒池、更衣消毒室、兽医室、隔离区、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兽医防疫设施。

    (二)奶牛养殖小区(场)应有挤奶厅、质量检测、饲料加工或贮存间、档案资料室、青贮窖等生产及管理配套设施。

    (三)养殖小区(场)应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内部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奶牛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等废弃物出场。

    (四)圈舍朝向、规格、及各栋圈舍距离合乎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充足的运动场区。

    (五)奶牛养殖小区(场)应有挤奶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牛奶贮存及运输设备、青粗饲料加工调制设备、兽医诊疗器械等必要的设备。

    三、管理及防疫

    (一)奶牛养殖小区(场)有集中统一的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规范。

    (二)奶牛养殖小区(场)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奶牛配种、系谱、分娩、牛只变动、饲料、兽医防疫及用药、产奶量、牛奶质量等。

    (三)养殖小区(场)内有足够数量的管理及技术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应符合从业健康及技能要求。

    (四)奶牛养殖小区(场)有符合本小区(场)实际的免疫程序,消毒防疫措施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做好防疫记录。

    (五)挤奶厅配有相应挤奶能力的挤奶设备及牛奶储存、质量检测设备,牛只消洁、挤奶设备清洗消毒、挤奶过程管理、牛奶质量检测、牛奶冷却与储存程序应科学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六)奶牛养殖小区(场)应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供应方案,饲草饲料来源清楚、质量可靠,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标准,每年每头成母牛应有不少于7立方米青贮饲料,可采用集中青贮或分户青贮的方式自行设计和安排。

    四、环保要求

    (一)奶牛养殖小区(场)周边、场内道路两旁应有绿化措施。

    (二)奶牛养殖小区(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益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三)奶牛养殖小区(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因地制宜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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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5 1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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