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农发[2011]93号
商洛市农业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
现将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1]49号)随文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编写申报材料,提供相关证明,制作规范申报书一式3本,在严格审核后,以县区农业局正式文件,于2011年4月2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综合规划与信息科,以便市上初审,按期上报省农业厅,逾期不再受理。电子文档发送至slhl666@126.com 。本《通知》及附件材料可从商洛农业信息网(http://www.slagri.cn/)重要通知栏下载。
联系人:杨雪竹
联系电话:0914—2339335 18700578099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农业 龙头企业 通知
商洛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
共印15份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农业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为了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增强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经陕西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即主营业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1)关中地区的申报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陕南、陕北的申报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2)关中地区的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陕南、陕北地区的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3)关中地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陕南、陕北地区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四)企业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3年赢利,工商年检合格,且能照章纳税,无逃税、偷税等不良纪录。
(五)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与农户建立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其带动农户的数量,关中地区达到1000户以上,陕南、陕北达到800户以上(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通过订立合同购进农产品原料,其购进金额,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12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的企业达到800万元以上。
(六)主营农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符合《陕西省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营销网络健全,企业主导产品在同行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二、申报审批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审批工作,要按照属地审核、分级负责、省级审批的原则组织进行。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拟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认真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省农业厅上报第四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候选企业推荐名单,并务必附上市级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审核意见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成专家组,对各市推荐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拟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省农业厅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评审工作采取审核上报材料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省产业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深入有关企业、农户以及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得出符合实际的评审结论。
三、申报材料的准备及上报要求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第四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下列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以书面形式报省农业厅产业化处,并将《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单行材料》(用word格式,压缩成压缩包形式)和《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1-9》(附件2用Excel格式)汇总后发送电子邮件至:cyhzyyy@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企业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撰写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单行材料。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企业在宣传促销方面采取的措施,在保障农产品供应、稳定物价方面采取的措施;申报理由,申报条件,企业下一步发展计划等。要求内容完整,言而有据,切忌空话,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填写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1-9(见附件2)。填表前必须认真阅读《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填报的相关数据,必须与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三)工商注册证明。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情况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及当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须注明企业是否有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恶性事件或违法行为。
对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纳税情况证明。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请税务部门单列各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税额,必须说明该企业是否有偷税、骗、抗税等重大恶性违法、违章行为,并加盖国税局、地税局红章)。
(六)银行资信证明。提供金融机构公布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及企业银行贷款卡号复印件。
(七)企业审计报告。企业提供由国家承认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提供1份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 ;损益表必须包括上年数据;审计报告每页须加盖会计事务所审计专用红章或压缝章,并附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的审计报告,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在审批认定工作中,将不予采信。
(八)带动农户证明。由给企业提供农产品原料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包括企业自建基地情况、带动农户基地情况,基地产品产量、加工量,以什么形式带动农户、带动户数、农户增收情况等)。要求列出800-1000户农户名单以及农户所在县、乡、村名称,如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带动农户,则应同时提供所在县农业部门的书面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注明“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十)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复印件。
其中,前9项为必备材料,最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申报企业要按照上述顺序将材料(一)至材料(十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封面按照附件1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标明正本或副本、申报企业名称、市级申报部门、申报时间,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封面格式详见附件1)。
四、申报工作要求
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做好本次申报工作。
(一)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本次申报和评审工作不限名额,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做好筛选、审核把关工作。组织企业认真领会申报文件要求,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培训,对相关申报要求和指标进行解释,确保企业填写数据真实有效。
(二)推荐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经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省上每年根据动态监测的结果,取消监测不合格的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三)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省上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本《通知》可从陕西农业网省农业厅重要通知栏(http://www.sxny.gov.cn)下载。
联 系 人:董海燕 电话:029-87322849
电子信箱:cyhzyyy@163.com
附件:1、第四批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1-9
3、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
附件1:
第四批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正本或副本)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市级申报部门:
企业申报日期:
附件3: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基本情况表填写说明
表格中要求填写的文字表述内容和数据指标,除有具体要求外,统一以2010年的情况、数据为准填写。数量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行业习惯用法填写。要求填写“是否”的项目,相符合的填写“是”,不符合的填写“否”。其它文字型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相关情况的,不填写。
1、企业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名称。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填写下列类型之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
3、企业简称。指企业不用填写全称,而用3-5个字对本企业习惯性的简单称呼。
4、销售收入(交易额)。加工型企业填写销售各种产品及服务等获得的业务收入总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填写各种农产品交易额的总和。
5、固定资产。填写企业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数据。
6、企业类型。由于对加工型、市场型企业考核的体系不同,所以请企业根据经营主业选择填写“加工型”或“市场型”。加工型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市场型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主要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
7、信用等级。指企业在银行的信用等级。示例:A,AA,AAA等。须提供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银行贷款企业所需要的额度: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希望从银行所能申请到的贷款数额。大部分企业因抵押或担保不足难以获得银行满足企业贷款所需要的额度,因此,本数据应大于或等于企业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数。
9、有无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是指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权限。委托其他企业或进出口商代理进出口等情况属无权。若填写“是”,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10、年创汇额。与进出口经营权无关,指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出口产品和服务获得的外汇收入总和,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进出口商代理出口的情况。
11、企业职工总人数。指企业全年用工人数总和,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
12、季节性临时工人数。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季节性使用的工人总数。
13、主要原料名称:填报主营产品的农产品原料名称1-3个。
14、主营产品名称。请企业填写不超过三种与主要原料对应的主营产品的名称。
15、主营产品年产量。请企业填写主营产品名称排在第一位的产品的产量。
16、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品销售收入。请企业填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所有农产品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
17、主营产品销售收入的行业排名指标。请填写权威机构认定的主营产品在同类产品行业的排名,并出具证明材料,若企业不清楚可不填写。
18、企业基地情况。包括企业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基地及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地为企业提供主要原料的基地。
19、基地所在县、乡。有多个基地的企业,填写规模最大的前5个。同时必须提供基地所在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的证明文件。
20、转化主要原料数量:加工型企业填报加工的主营产品的实际原料用量;流通型企业填写销售量最大的三种农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合计值。
21、从基地采购总量占加工总量的比例:指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包括专业合作组织和销售大户)手中采购的原料数量占企业加工或销售总量的比例。
22、收购农产品支付金额: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采购原料支付给农户的资金总量。
23、带动农户总户数。总户数等于利益联结方式中的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与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24、户均参与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指在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基地农户年度内每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平均收入。
25、合同制:指企业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龙头企业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
26、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指企业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27、与专业大户、中介组织和乡村组织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指企业与专业大户或中介组织或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专业大户或中介组织或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专业大户或中介组织或村或乡带动的农户总和。
28、合作制: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29、联合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指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30、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指与企业建立了三年以上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合作关系,并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农户总和。
31、股份合作制: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32、直接入股农户数:指农民以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资产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33、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指农民合作组织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得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
34、农户以土地入股方式带动农户数:指农民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35、以上各种带动类型之外的带动方式,请填写在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栏内。
36、(表7)中的是否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否为省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是否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通过有机、绿色或无公害产品认证,若填写“是”,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7、通过ISO9000,HACCP,GMP等质量认证情况。ISO9000,HACCP,GMP等是关于质量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必须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示例:获得ISO9000认证的填写“ISO9000”,获得HACCP认证的填写“HACCP”,获得多个认证的可以填写多个。须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
38、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39、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0、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可以是绝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50%以上,不包括50%)也可以是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股份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其他股东最大)。
42、境外投资主要方式。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不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或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投资方式。
43、企业主导产品品牌。如果企业有多个品牌,可以填写多个。
44、是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5、是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6、是否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颁发。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7、是否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证书。陕西省名牌产品证书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组织认定。若填写“是”,须提供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