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民政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 来源:商洛日报 作者: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民政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配合做好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城市社区建设、优待抚恤等工作职能,市民政局最近制定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民政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民政相关政策优先落实,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城镇低保保障范围,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妥善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问题 各县区民政部门在受理审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关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时,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的(目前我市执行的保障线标准,今后逐年提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时,在受理审批过程中要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工作,认真摸底排查,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其户籍所在地划分,通过户主申请、社区评议、街道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实行社会化发放。凡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的,在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时,给予城市医疗救助。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核定家庭收入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对于他们领取的各种补偿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费等费用,然后将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考虑今后提高标准因素)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暂时不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那些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按规定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保障范围。 三、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人口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对于有安置落户任务的社区,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督促社区居委会更好地为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办理各项手续服好务。同时,要加强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提高城市社区的服务质量,为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另外,对于已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中的退伍义务兵,其享受优待抚恤相关政策与城镇退伍义务兵同等对待。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力配合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当前,各级政府已将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等工作职能,全力配合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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