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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3日      来源: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陕农业计财〔2010〕133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0]4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现提出我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要求。请各市区农业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要求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积极性高的企事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8份、相关行业处室1份、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份,及电子文本。逾期未报将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择优报送农业部立项。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申报品种: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等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双低油菜、花生、油葵、马铃薯、甘薯、小杂粮(含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全省范围内申报)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农业事业单位及农业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5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6)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方向与重点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省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全省范围内申报。重点区域陕北、陕南。)

    2.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2)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土地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

    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全省范围内申报。重点陕北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验收的草种基地项目,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可以申报续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及《主要热带作物区域布局规划(2007-2015年)》。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重点区域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全省范围内申报)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4.证明材料

    (1)企业申报须提供: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全省范围内申报)

    2.申报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业须为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6)2006-2010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5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4.证明材料

    (1)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含)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文件。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全省范围内申报。关中秸秆为主产区)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青贮氨化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项目资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秸秆处理设施、购置秸秆处理机械、扩大秸秆养畜规模。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项目青贮氨化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个参加项目的养殖场户青贮氨化池建设规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1年度)。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须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的品种改良资金额度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4)证明材料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申报的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由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须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由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有多个,应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2.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

    (1)区域重点

    (全省范围内申报。关中秸秆为主产区)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项目申报单位为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5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新建、扩建的企业优先考虑。

    ③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当地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养畜示范场项目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青贮氨化池(青贮氨化池规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等进行品种改良,新建、扩建养殖基础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1年度)。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须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购买种羊、冻精、胚胎的品种改良资金额度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执行;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相关报表附件请从《陕西农业网》下载)

    联系人:段延民  029—87317113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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