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Files/NewsAttatches/1954/200705/20070524172020966.swf
  首  页   市县动态   公告通知   农业技术   政务公开   宣传信息   专题报道   农业机构   滚动图片   滚动新闻   乡镇农业
  走进山阳   项目建设   一村一品   龙头企业   价格动态   政策法规   电子农务   农情动态   贮藏加工   特色产品   供求信息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3日      来源:中国农业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7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1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51日起施行。20025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5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20115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115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打印』『关闭

   
渭北山间县城山阳苍龙山公园山顶走廊山阳丰阳塔庙相映英文签名招眼的丰阳塔山阳人眼中的“二丑”山中之花桃园三结义马铃薯花鹘岭--夏雨刚停山阳演示新农机具作业山阳农机具补贴2010年小麦观摩山阳县河变湖添灵气蝶恋姿势菌树展示个性等待山阳核桃高接换优示范特产——木瓜银杏段木黑木耳盆栽玫瑰盆景桔花稀有植物——冷杉国宝——冷杉山阳核桃机械防虫漫川关小河口樱桃小河口樱桃山阳生态农业——林油套作油桐花山阳县农业局长把救灾款送到灾户手中含苞待放的月季花山花烂漫金钱河畔山阳名胜——金花交汇山阳杨地特产创造采摘山野之花春在枝头山阳黄龙洞涌泉妇女参与山阳核桃高接换优技术推广山阳核桃园改良核桃高接换优嫁接技术演示山阳县节柴灶山阳板庙村油菜悼念玉树地震遇难同胞山阳杨地白马塘马铃薯山寨防御山阳古寨山泉溪水山阳特产品——银杏山阳天竺山景观——铁钟坪山阳天竺山峰顶眺望天竺山春天走进天竺山山阳漫川关的农业结构调整山阳法官——一箭射过农产品安全无地不春溅水生苔3月22日晚山阳突然遭遇暴雪袭击莲翘花--尊贵的黄色红梅地方苹果桃柿子杨梅人心果柠檬莲雾凤梨蕃茄甘蔗龙眼荔枝椰子山阳户家塬大棚苗圊山阳户家塬大棚蔬菜商洛市信息员培训山阳农业局职工绿化荒山待哺吉祥山阳农业局妇女庆“三八”100周年田园大雁塔喷泉荷花山阳沼气综合利用示范商漫高速公路过山阳文物--山阳明成化铁钟春节中的郊区再观丰阳塔丰阳塔山阳县2010年农业工作会山阳以杜仲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林山阳农户门前的花朵山阳九眼莲基地神树--山阳千年红豆杉杂粮挂面山阳杂粮挂面山阳的丹霞地貌为山阳农村栽下摇钱树木省检查团检查桥耳沟村信息服务站西映飞瀑山阳民间草药--穿皮消山阳民间草药--老龙须含苞待放山阳民间草药--洗手叶山阳民间草药--长叶百步还原丹山阳民间草药--乌金丹山阳特产中药--委陵菜冰雪冻灾之后自制小盆景山阳野生中药--木棉山阳野生中药农技推广人的荣誉桔子盆景收茶山溪钱学森苍桑紫薇相映玉兰孕蕾秋意浓浓红白蝴蝶兰中秋山色山中瀑布错落的幔黄金槐林道野菊花路边大丽花守望盆栽蝴蝶兰花园红掌花园兰花金秋柿子商漫高速公路通车山阳野生中药--仙鹤草山阳野生中药--野决明山阳野生中药--楤木山阳特产中药--望江南陕西联通3G发布会联通3G发布会喜人的苹果8月12日政府系统“工作落实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山阳野生中药--鸡血藤山阳特产中药--八月瓜葱实展红旗,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山阳中药山阳野生中药--野百合山阳野生中药--马刺苋山阳野生中药--旋花山阳特产中药材--独角莲松花粉核桃取仁机60年国庆焰火山阳野生中药--山兰山阳野生中药--铃兰山阳野生中药--白前山阳漫川贺家岭茶园庆祝建国六十周年山阳县农业局爱国主义歌曲大家唱山阳周扬家偶得奇石--马踏飞云山阳县首届民俗文化周暨爱国主义歌曲大家唱在人民广场隆重开幕山阳县高坝店镇农民健身运动会山阳县薛家沟山阳县小麦良种统供山阳特产--山鸡山阳野生中药--半边莲全国秋冬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含苞待放山阳县设施蔬菜调味品--胡菽山阳县核桃嫁接示范山阳野生中药--冬葵山阳野生中药--萝山阳科技大会山阳野生中药--彩霞草山阳野生中药--仙茅从飞机上拍摄的乞力马扎罗山顶三峡大坝水稻品种纯度田间现场鉴山阳野生中药--敦盛草山阳引进青核桃脱皮机山阳野生中药--白芍山阳县村综合信息服务站雾前白玉簮花在雾中山阳野生中药--山豆根中国山阳野生中药--磨盘草栽培半夏山阳野生药材--苦碟菜山阳主产--板栗山阳板栗葡萄--令人心旷神怡山阳水稻--向丰收鞠躬山阳野生中药--酢浆草山阳特产野生中药--野菊花野生中药栽培--细辛院中牵牛花山阳核桃新果园永久的芳香粮援项目饮水工程--永久的受益山阳石佛寺太阳关山阳万福沟商洛市第二届运动会商洛市第二届运动会商洛市第二届运动会WFP/IFAD项目援建的商路河村组道路山阳前店子山崩景观山阳山路弯弯盘上山山阳鹘岭山头上的特产--魔芋山阳万福沟的山山阳漫川兴起栽培地方特产--芋头山阳崩塌地貌山阳九眼莲--莲子山阳核桃的新良种山阳特产中药材--山茱萸山阳梅子沟石人--等你一万年山阳名贵中药--金钗石斛新建良种核桃园生态农业——核桃园里养土鸡圈养山羊苹果剪枝山阳栽杜仲--种苜蓿杜仲幼林人工种植牧草养畜--苏丹草山阳草坡改良--栽杜仲--种苜蓿--养羊山阳的山地烟山阳高接换优核桃园山阳杜仲林山阳草坡改良--栽杜仲--种苜蓿山阳草坡改良--栽杜仲--种苜蓿--养羊一花独放悬钩子山阳特产--高丽悬钩子仙境中的尾矿坝空斗(英国)野菜--灰绿黎茶叶机械推广山阳濒危植物--蝟实山阳濒危植物--野大豆山阳濒危植物--玉兰紫罗兰山阳板庙梯田中村寨子沟钒矿矿工归来山阳晨阳生态农业公司藕田种草养鱼山阳县农业局党委为烈士敬献花篮山阳农业局党委召开学习实践活动专题生活会山阳漫川农家乐山阳农民专业合作社山阳万福茶园山阳特产--枸树火炬花山阳夏令水果--梅杏朱顶红农户述说土地流转山阳生态农业示范--户塬藕田种草养鱼山阳户塬生态农业示范--藕田养鱼土地流转--藕田养鱼土地流转调研山阳农户庭院花--朱顶红山阳漫川天牛心沟生态养殖商洛市调研土地流转山阳龙山种植的秋葵山阳特产增粘植物--秋葵山阳县核桃高接换优示范山阳法官两岔口茶厂的茶园山阳特产--黄栌罂粟科紫堇属尖瓣紫堇山阳特产药材--益母草刺儿菜年蓬卷丹百合堇菜蜀葵车前子山花山阳板岩白水河瀑布群山阳核桃高接换优山阳板岩白水河山阳核桃高接换优景菜陕西山阳法官秦峰毛尖--茶叶陕西山阳法官秦峰茶厂产品--秦峰毛尖烘干陕西山阳法官秦峰茶厂--茶山陕西山阳法官秦峰茶厂--茶叶分级陕西山阳法官秦峰茶厂--茶园采茶山阳板岩华水河一角尾矿库之上山阳板岩山阳县板岩华水河瀑布迎宾石佛寺油菜映天开放山花初绽设施蔬菜山阳复兴的特产--油菜僻雨拼搏园艺材料扶桑花篱红叶繁花三角梅野兎觅食野生花海浪山阳秦峰毛尖绿茶在国际农发基金全国项目管理工作会上展出山阳板庙盘山公路山阳板庙板栗园茶叶分级山阳韩城沟茶园采茶天安门山阳县县长新年致辞山阳秦峰毛尖绿茶09年民生工程启动山阳特产--纯手工铜酒壶蝴蝶兰山阳寺沟口核桃幼林山阳核桃造林不常见的喜鹊特产花卉--紫荆雪封天竺山紫薇花紫薇盆景山阳农业局实施民生工程石榴雪松飞流野花腊梅胡杨樱花扶桑木槿花山阳特产--爬山虎山阳莲花乡的油桐林山阳特产--山楂山阳板栗山阳冬季棚栽西红柿省市县领导在山阳县村信息服务站现场指导省市县领导检查山阳县村信息服务站远眺华山秦岭之华山陕西华山华山观赏小金桔室内小金桔山阳县粮援项目援建的小河李家村坡改梯工程IFAD凯尔山阳商路河村做项目考察评估山阳特产--迎春花山阳特产--迎春花睡莲石竹小花龙血树酒瓶棕雪松白玉兰昆明三亚拉萨长城大海喀斯特广西珠穆朗玛峰山阳西河藕田岚山阳特产--八月炸秀山石趣大山深处特产药材--瓜蒌特产药材--月见草牛肝菌
商州农业信息网
丹凤农业信息网
镇安农业信息网
商南农业信息网
洛南农业信息网
柞水农业信息网
商洛之窗
中国农业信息网
电子农务网
陕西农业网
商洛农业信息网
山阳县人民政府

 

主办:山阳县农业局     承办:山阳县农业信息中心      
地址:山阳县城中街150号       电话:0914—8322574 、8385092     
E-mail:
sypmo@126.com     传真:0914—8322574      

备案号: 陕 ICP 备 05012032 号
您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