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农产办发〔2010〕6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委):
根据《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9年度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按照《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监测程序执行。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直接向当地设区市农业局提供有关监测材料。
2、市农业局对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结合平时动态监测所掌握的企业运行的情况,提出市级年度监测意见。
3、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成监测专家组,对各市上报的监测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监测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由省农业厅发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二、监测材料
各市农业局要按要求提供以下监测材料: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监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当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运行的总体情况、特点以及取得的成效(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民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二是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三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等。四是监测工作情况和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要明确提出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对市级监测认为不合格的企业,要逐一说明原因。五是对监测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要求被监测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1、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1500字左右)。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企业宣传促销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及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企业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2、填写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10(见附件2)。填表前必须认真阅读《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指标解释》,要求监测表所有表格必须填写,不能空白。填报的相关数据,必须与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3、工商注册证明。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年检合格的书面证明,说明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恶性违法、违章行为。
4、产品质量情况证明。提供当地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材料,必须注明企业是否有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恶性事件或违法行为。
5、纳税情况证明。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必须说明该企业是否有偷税、漏税等重大恶性违法、违章行为。
6、企业提供县以上(含县级)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7、企业提供由国家承认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提供原件1份)。审计报告必须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符合有关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即审计报告必须按规定加盖压缝章,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用章等。提供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名以上参与审计工作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审计报告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将被视为不合格的审计报告,其审计结果不予采信。
8、带动农户证明。由企业原料采购地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
申报企业要按照上述顺序将材料1-8编制目录,打上页码,装订成册;企业监测材料封面(封面格式详见附件1)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标明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必须与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一致)、市级申报部门、申报时间,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三)更名企业报告
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工商部门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专门行文上报。
三、上报时间及要求
1、各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所在辖区内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并于2010年6月7日以前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同时发送电子版),并附企业监测材料共一式2份报省农业厅产业化处。同时将介绍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单行材料(用WORD格式,打包成电子文件夹形式)和汇总的《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10》(附件2用EXCEL格式,发送电子邮件至:cyhzyyy@163.com。(该通知已发送到各市电子信箱)。要求各市在汇总《监测表》排序时第一、二批企业必须按照上次公布监测合格企业名单时的顺序排列、第三批必须按照认定公布企业名单时的顺序排列汇总。
2、开展动态监测工作是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市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监测工作的准确、有效和公正。经省级审核查实,对主要运行指标不达标、属明显不合格而被市级监测确定为合格企业的现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监测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列为监测不合格企业。
联系人:董海燕 电话:(029)87322849
附件:1. 2009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封面格式
2.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1-10
3.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指标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9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
龙头企业监测材料
(正本/副本)
企 业 名 称:(盖章)
市级申报部门:
企业申报日期:
附件3: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监测表有关指标解释
监测表中不论是文字型材料,还是数据型指标,除有具体要求外,一律以2009年的情况、数据为准。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
2.主营产品名称:填写企业主导产品名称,要求最多列举3类本企业当年销售量及销售额排位靠前的产品名称。
3.农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4.各种税收减免总额:指增值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费减免额的总和。
5.企业职工总人数:指企业全年用工人数总和,包括企业正式职工,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等。
6. 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指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工人(农民工)总数。
7.银行贷款企业所需要的额度:指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能完全满足企业申请的贷款数额。本数据应大于或等于企业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数。
8. 主要原料名称:填报主营产品的原料名称。
9. 转化主要原料数量:加工型企业填报加工的主营产品的实际原料用量;流通型企业填写销售量最大的三种农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合计值。
10.从基地采购总量占加工总量的比例:指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包括专业合作组织和销售大户)手中采购的原料数量占企业加工或销售总量的比例。
11.收购农产品支付金额: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或合作的方式,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采购原料支付给农户的资金总量。
12.户均参与产业化经营收入:指在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基地农户每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平均收入。
13.合同制:指企业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龙头企业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
14. 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指企业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15. 与乡、村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与村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村委会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村委会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与乡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村或乡带动的农户总和。
16.与中介服务组织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与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合作社)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中介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完成合同的方式。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中介服务组织带动的农户数总和。
17.合作制: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18.联合办合作社带动农户数:指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19.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指与企业建立了三年以上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合作关系,并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农户总和。
20.股份合作制: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21.直接入股农户数:指农民以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资产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22.农户以土地入股方式带动农户数:指农民以土地承包权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23.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指农民合作组织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得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
24.以上各种带动类型之外的带动方式,请填写在其它方式带动农户数栏内。
主题词: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监测 通知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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