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陕农业办发〔 2006 〕 200 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机、果业局,杨凌示范区农村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陕西省农业
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督查督办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农业厅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厅行政审批行为,做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方式。
第三条 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保留的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逐步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
第四条 在厅办公室设立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作为我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回复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批过程进行督查督办,提供咨询服务,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综合办公大厅在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有超出法定权限、材料补正等情形时,应当分不同情况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综合办公大厅交承办机构办理。办理结果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程序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各承办机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本机构与综合办公大厅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在陕西农业信息网上,设立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信息窗口,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发布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有关信息。
第十条 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承办机构应及时通报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承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可以给予警示、通报和调离行政许可岗位:
1. 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2. 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档案的;
3. 在法定条件以外随意设置其他条件和限制的;
4. 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时限的;
5. 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给予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6. 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给予许可而予以许可的;
7. 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8.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9. 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定期对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农业厅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程序,按照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审批事项。
第三条 综合办公大厅在收到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厅管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即为正式受理。申请人凭通知书及有效证件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审批结果。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有超出农业厅法定权限或不属行政审批范围等情形时,综合办公大厅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申请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办公大厅应当当场发给申请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漏等但不影响实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比较复杂,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综合办公大厅可给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材料接受单》, 与承办机构共同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八条 综合办公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填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随材料一并于受理当日送交有关承办机构办理。
第九条 承办机构接到《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按照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同时填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理通知书》,至少在法定时限到期前1天,连同证书或批文交综合办公大厅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对我厅负责审核、农业部最终核准的审批项目,由各承办机构负责向农业部报送相关材料,将审批结果交综合办公室回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审批事项复杂或其他客观原因,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填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审批通知书》,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大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档案由承办机构保存。
陕西省农业厅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督查督办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回复工作。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督办。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批准和办结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责成相关承办机构作出情况说明。
厅政策与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执行的监督。对有关行政审批不当的责任方做出书面责令改正决定。同时,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
驻厅监察室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对综合办公大厅和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对有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人举报的,应当按照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做出移送决定。
第四条 承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机构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法定条件以外随意设置其他条件和限制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的;
(六 )未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九)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丢失、损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第五条 办公大厅每月底应当将本月内受理、办理情况通报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和驻厅监察室。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将到法定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预告;对超过法定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
第七条 厅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和驻厅监察室每季度对综合办公大厅和各承办机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对受理、办理案卷进行抽查。
第八条 厅办公室定期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